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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该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五)现场调查应当时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场调查时开展预采样,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测名称、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岗位(工种)、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方式(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采样时段、采样时间、样品数量、采样日期、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采样流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等信息(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表参照附件3)。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二)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病做好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四)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五)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六)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测量):

(一)按照GBZ159、GBZ/T18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二)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2名义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采样前应当观察和了解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确认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

(三)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四)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工作班;采用定点段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当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作业人员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或移动工作时,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在每个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溶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五)化学因素此案长采样的频次应当满足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当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